李某某诈骗案——为李某诈骗涉嫌诈骗一案二审辩护词
阅读:17811次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8日
编者按:李某诱骗他人参与赌博,然后赢取相关人员钱财。一审以诈骗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李某委托我所胡野律师辩护。胡野律师提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李某之构成赌博罪。二审采纳胡野律师辩护意见,以赌博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为李某诈骗涉嫌诈骗一案
二审辩护词
——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 胡野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的规定,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履行辩护人职责。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设圈套诱骗田某参与赌博,然后通过赌博赢取田某钱财。故一审对本案定性为诈骗犯罪显然错误。现结合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是各被告利用田某诈骗他人钱财的欲望,设圈套诱使田某参加赌博,利用博弈的概率规则来赢取田某的钱财。
各被告的作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各被告以能让田某有机会“抽老千”赢取他人钱财,诱使田某来明光等地赌博;第二个阶段,是让田某的“老千”得逞,这就是20121028日凤阳县公安局府城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所说的“第一把、第二把”;第三个阶段,是利用强磁破除田某的“老千”,使田某无法实施诈骗行为,然后按正常的赌博规则,三家赌一家(即《情况说明》所指的与田某合伙的嫌疑人A一家),在“二八杠”的第三把或者第四把、第五把乃至于下一“锅”赢取田某钱财。第一阶段毫无疑问是诱骗,但显然这与被告们获取钱款没有直接关系;第二阶段,恰是田某诈骗犯罪阶段;第三阶段,田某的诈骗犯罪行为被破坏,没有任何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整个赌局符合赌博规则,被告们以博弈的概率规则赢取的田某的钱款。
这里,本辩护人特别指出,20121028日凤阳县公安局府城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以下几点是错误的:首先,认为“嫌疑人A在洗牌时将自己想要的大牌放在通过遥控骰子可以让自己拿到的位置”是错误的,因为案发时,参赌的人中,只有田某能够从背面看到麻将点数并且能够遥控色子的点数,嫌疑人A只是田某的一个工具,对于田某的诈骗,不能实施任何主动作为;其二,陈述“……嫌疑人A再将装有强磁的钱放在桌子中间利用强磁干扰线圈,让受害人不能在控制骰子,造成骰子失控,从而让其他同伙将事先摆好的大牌拿走,自己拿副小牌,一把就将和受害人合伙的钱赢完。”与事实不符,因为:第一,骰子失控,并不必然导致其他同伙将事先摆好的大牌拿走,因为这时所有人员多不能控制掷出骰子的点数,桌上四桩牌,四家谁拿哪桩牌谁也无法控制,田某所绑缚的嫌疑人A一家,也有可能拿到大牌。第二,第三把、第四把之后之所以田某输钱,是出于赌博的博弈概率规则,就是三家赌一家,从概率而言,相对于其他绑在一起的三家,田某所在的嫌疑人A一家,只能有25%赢钱的机会,最终肯定输钱。第三,未必田某所在的嫌疑人A一家在第三把、第四把肯定输钱,只不过因为其只有25%机会,输的概率为57%,故最终肯定是输。
 
二、客观上,本案田某丧失财物时,被告们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田某丧失钱财是因为赌输给被告们。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赌棍”就是根据赌博的规则,利用赌博表面的公平来获取钱财。
本案各被告赢取田某钱款时,强磁使田某事先设置的“遥控骰子”失灵,这时,骰子既不受田某控制,也不受被告们控制,掷出的骰子出于自然状态确定点数,根据这个点数拿牌,四家均有机会拿到大牌,并非和田某合伙的庄家一定拿不到大牌。也就是说,这时没有任何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所有的是符合赌博规则的赌博行为。被告们设圈套诱使田某来赌博的行为与田某丧失钱款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更不能因为被告们利用手段导致田某诈骗不成,最终赌输了,就认定是各被告是虚构事实骗取田某财物。故本案更不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恰恰存在的是,各被告导致田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能得逞,最终被本案这群赌棍将钱赢走。
 
三、主观上,本案各被告不存在诈骗故意,只存在诱骗田某来赌博、通过赌博赢取其钱财的故意——即赌博犯罪的故意。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本案相关事实,本案各被告人,主观上是以在赌博中赢利为目的,不是以无端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本案犯罪对象也注定本案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而本案所指的对象是什么?是赌资,甚至包括田某通过诈骗所获得的钱款,当然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从这一角度,认定本案为诈骗也显然不符合刑法规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明确:设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于赌博犯罪。辩护人不否认本案李某等被告人利用田某希望“抽老千”诈骗他人钱财、而设圈套诱骗田某赌博,但这一诱骗行为,与田某丧失钱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田某丧失钱款的原因是“二八杠”桌面三家赌他一家、三家博他一家,是赌输的。因此,本案各被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不能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定性显然错误。希望二审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谢  谢!
 
 
辩护人:胡野
 
 
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