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印章等作废声明
阅读:169次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2日

 2024年3月8日,来安县人民法院根据高松的申请,裁定受理滁州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3月28日,来安县人民法院指定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公司法定代表人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印章等均已遗失,至今无法办理滁州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印章的移交手续。

     故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在破产受理后存在滥用企业印章、影响破产管理或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以及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 滁州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自2024年3月8日起作废。

     2024年3月8日起,因上述作废营业执照副本和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滁州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本管理人无关,滁州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4年3月8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滁州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