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法院执行拍卖程序和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
阅读:1217次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4日

裁判要旨: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元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下称“同力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北京一中院作出(2010)一中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确认同力公司偿还新元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

 

二、北京一中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同力公司持有的北京长城华人怀思堂(下称“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经评估后委托中安太平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新元公司以2086万元竞买成功。

 

三、北京一中院于2014年作出(2007)一中执字第1336号、(2010)一中执字第1326号执行裁定(以下合称“2014执行裁定”),确认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新元公司所有,并向北京延庆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同力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异议,请求认定该拍卖结果无效。北京一中院作出(2015)一中执异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下称“431号裁定”):撤销2014执行裁定及本案的拍卖结果。

 

五、新元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请求认定拍卖结果有效,撤销431号裁定。北京高院作出(2015)高执复字第75号执行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复议申请。

 

六、新元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确认2014执行裁定效力,确认本案拍卖有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新元公司是否具备购买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企业全部财产的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本案中,同力公司、怀思堂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北京一中院裁定将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企业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元公司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所以,北京一中院撤销拍卖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申请重新评估拍卖时应注意事先判断请求事由能否会被法院支持。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判断拍卖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从(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等方面进行论证,以判断拍卖程序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如本案中因买受人不符合竞买人资格,所以,拍卖结果被执行法院裁定撤销。

 

二、若拍卖公司股东与买受人或买受人的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买受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拍卖公司之间无恶意串通的,可推定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此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拍卖。(详看延伸阅读案例六)。

 

三、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法院可对拍卖结果予以撤销。如本案中,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的“同力公司对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部分载明怀思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北京法院网的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招商公告中载明怀思堂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特种殡葬服务业。本案拍卖公告中未对其他主体买受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存在瑕疵。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拍卖。

 

四、此外,若出现政策变动等情势变更情形,因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当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可裁定对拍卖标的进行重新评估、拍卖。(详看延伸阅读案例五)。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拍卖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新元公司是否具备购买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根据上述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企业全部财产的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本案中,同力公司、怀思堂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力公司经拍卖取得了怀思堂项目,并于1998年7月16日与八达岭实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转让内容包括,1.怀思堂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的所有权;3.包括现存各类设施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等。北京一中院裁定将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企业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元公司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北京一中院撤销拍卖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53号】

 


延伸阅读: 

 

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符合何种情形会被法院支持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李健英、曾昭注等与黄彩琼、李祎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执复144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撤销宝丰公司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结果。本案中19号房的土地使用权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村田边大街南六巷19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复函中称19号房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由此可见,19号房的土地性质及权属是明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故执行法院在《拍卖委托书》中已注明‘因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户受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仅限同村民小组的村民购买’,执行法院以上述规定对竞买人资格作出限制,即竞买人应是同村民小组的村民。第三人庞润柱为佛山市禅城区东坡村委会东方村民,其户籍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东方村××15号,而非19号房所涉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庞润柱不符合19号房规定的竞买人资格。鉴于复议申请人宝丰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举行的第018期拍卖会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存在不当,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拍卖结果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何锐坚与郭海澄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63号】

 

本院认为,“关于竞买人资格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关于(2012)穗中法执字第1308号征询意见的复函》明确限制了集体所有土地上所建房屋转让的条件,即必须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满足‘一户一宅’且村委会同意其受让该房屋的条件;如拍卖无法成交,接受以物抵债人也须符合上述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上述涉案房产,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申请复议人关于放宽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请求不应支持。”

 

2、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三:《北京中信利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康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异字第759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所拍卖的夏县营村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进入拍卖程序前应按规定征询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意见;拍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函复本院就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该复函中的意见和建议因涉及拍卖标的物存在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关系到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应在拍卖程序中予以披露。由于本次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四:《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53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情形问题。司法拍卖应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公告。北京一中院在委托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拍卖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的委托拍卖函中对需要说明的问题第(8)项存在瑕疵内容为空。2014年4月1日,中安太平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标的详细信息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阅。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的‘同力公司对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部分载明怀思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北京法院网的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招商公告中载明怀思堂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特种殡葬服务业。本案拍卖公告中未对其他主体买受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存在瑕疵。”

 

3、判断拍卖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从(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等方面进行论证,以判断拍卖程序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

 

案例五:《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15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院认为,“一、本案执行依据确认,富邦公司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店农商行有权将堃源公司的抵押财产拍卖。因此,淄博中院依法拍卖该抵押财产,并无不当。另从堃源公司提供的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看,并非本案首先查封,且有多个轮候查封。堃源公司主张淄博中院应先执行其它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作为抵押人堃源公司在(杏园)合行高抵字(2008)第1003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自愿以本案涉案房地产为富邦公司在张店农商行的贷款提供抵押,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记载,抵押物暂作价14048800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另,评估机构并未按土地出让时的张店区五级范围内评估。因此,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505.45万元,并无不当。堃源公司主张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权参加竞买。拍卖机构在拍卖涉案房地产的过程中,三次在《淄博晚报》发布涉案房地产的司法拍卖公告,拍卖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堃源公司是否参与竞买由其自主决定,其主张未收到拍卖通知、淄博中院刻意对堃源公司隐瞒拍卖事实,非法剥夺其参与竞买的合法权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四、淄博中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淄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堃源公司以‘刑事优先于民事’为由要求中止本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五、堃源公司主张在拍卖初期曾向淄博中院提出以价值500万元左右的房产代替抵押物进行拍卖,如拍卖后仍不能清偿债权人,由堃源公司继续偿还。该提议能否得到支持,应由淄博中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后作出决定,淄博中院未采纳该提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六、评估机构是根据本案涉案房地产的现有状况进行评估。《出让方案》明确记载了总地价、仓储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单价、土地总面积等数据,则仓储用地和商业用地的面积是可以计算的。《出让方案》‘说明事项’栏目载明,仓储和商业用地的面积分摊待建设规划批复后确定。现堃源公司也自认,因本案的担保,土地分割手续没有办完,使土地局主管部门没能盖章签字。因此,评估机构根据《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分割比例进行评估,并无不当。另,评估价值是确定拍卖时的起拍价,其真实价值是通过市场来决定,也就是通过竞买人的最高竞价来确认。本案涉案房地产经二次流拍、二次降价,以963.5万元拍卖成交,说明评估价值并非严重低于实际价值。堃源公司主张淄博中院最终导致该30亩抵押土地以963.5万元畸形低价拍卖,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4、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当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可对涉案执行标的进行重新评估、拍卖。

 

案例六:《武汉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荣学不服汉南区法院(2014)鄂汉南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60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中达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上述土地,性质为其他商服用地。拍卖机构发布的拍卖公告是根据执行法院在国土规划部门查询的土地权属及性质、当事人提供的标的物状况制定的,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决定》,是在拍卖公告发出之后才通过。执行法院确定的拍卖公告内容及拍卖机构发出的拍卖公告未将上述决定对涉案地块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为拍卖标的的瑕疵进行载明,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未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造成法院与政府部门信息不对称。目前涉案土地的性质虽仍然为其他商服用地,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决定》,将涉案地块纳入武汉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其控制线内的项目将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以保护区域内的生态资源不受破坏,涉案地块的商业开发利用可能受到一定限制。竞买人出于商业开发的目的参加竞拍,如果购得的土地无法进行商业开发,将较大地影响竞买人的利益。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现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本次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为维护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对涉案土地进行重新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5、拍卖公司股东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在买受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时,推定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案例七:《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2)执复字第6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广东高院查明买受人龙正公司与景茂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此申请复议人没有否认,本院予以确认。在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的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推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该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景茂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本案拍卖中仅一次叫价即以保留价成交,并无竞价。而买受人龙正公司和景茂拍卖行不能提供其他两个竞买人的情况。经审核,其复议中提供的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中,并无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资料。拍卖资料经过了保存期不是其不能提供竞买人情况的理由。据此不能认定有其他竞买人参加了竞买。故可认定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广东高院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广丰大厦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正确的。”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案例八:《鄂州市良龙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等与湖北鄂州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执复103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拍卖中良龙商贸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已经行使了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后因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补足拍卖价款,鄂州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之规定,作出(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5-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上述资产重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