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案代理词——费文文律师
阅读:15287次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7日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陈某某因邻居违章建房一事多次向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均置之不理,陈某某多次信访也无果。后陈某某委托本律师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违法,明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决被告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份胜诉判决已生效。


   

——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  费文文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经陈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原告陈某某诉明光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履行代理人职责。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以及被告的答辩,本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请法庭考虑:

一、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依法享有对第三人违章建筑的举报权,并依据信访渠道向被告行使自己的举报权,但是被告受理后,却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对此事进行积极地核查处理、没有尽到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应尽的义务、没有积极行使作为执法机关国家赋予其的行政处罚权,显然是在消极地敷衍了事、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举报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明光市信访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也载明:“根据《明光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第六章规定:申请人要求明光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拆除第三人违章建筑,应向明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反映;如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等问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原告也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对第三人公某某违章建房一事有举报控告权,被告对于原告的举报控告有核查处理的义务,对违章建房有行政处罚权。

1、原告对第三人公某某违章建房一事有举报控告权。

根据2008年实施、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三人公某某违反审批文件要求,私自拆除房屋重建房屋,作为邻居的原告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同时这也是作为公民、市民为维护国家、城市的规划管理、市容市貌所应尽的义务,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2、被告对于原告的举报投诉有核查处理的义务,对违章建房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2006年8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2010年公布实施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依法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域范围。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各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要统一调整为城乡规划区。其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调整为城市和镇规划区。”可以看出,对于各市县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有行政处罚权,故对于原告对第三人违章建房的举报投诉,被告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被告对于第三人的违章建房有行政处罚权。

3、被告庭审中所举证据“皖府法(2006)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该文件既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行政规章等,其效力明显小于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同时从时间上来看,上述法律、规章也新于“皖府法(2006)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因此,该文件已经不能适用,被告的举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4、另被告在庭审中所述前后矛盾、明显在推脱职责。

被告已经经过明光市信访局受理了原告的举报投诉,并给予了书面答复,现被告在庭审答辩、质证中又反称“未收到原告的举报”,明显是自相矛盾,是在说谎。另被告还称“维修房屋不是被告的管理职责”,如果不是其管理职责,被告应当是告知原告应当向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处理,而不是受理原告的举报、给出“不存在违章行为”的答复意见,从这方面来看,如果这件事确实不是被告的管理职责,被告明显在敷衍了事、推脱职责,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告知义务。

三、第三人公某某违反审批文件要求建房、违章建房的事实存在。

根据房屋改建前后的对比照片、视频资料(虽被告不认可该照片真实性,但第三人当庭认可是其自家房屋并提供了其自己拍摄的照片,印证了原告照片、视频的真实性),可以明显看出第三人公某某未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房:1、将厨房拆除后重建,加长加高,扩大了原面积;2、主房二楼阳台向外延伸,并改建成封闭式阳台;3、主房原第三层的隔热层被拆除,重新翻盖、加高加宽,由原来的2.3米加高到2.86米,并向前延伸,改建成现在的三楼房屋。

公某某申请的是维修房屋,而不是改建房屋,但是公某某却将原有房屋整体拆除重建,并违反要求加高加宽加长、扩大了原形圆面积重新翻建房屋。另审批表最终在2017年4月17日审批完成,而公某某却在2017年4月12日就开始建房,明显是违规建房。

四、原告向被告提出了举报投诉意见,但是被告未依法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原告先是向被告、规划局等部门投诉无果,后通过信访途径投诉反映公某某违章建房一事,明光市信访局接到投诉后转给被告,被告受理后给予了答复意见。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投诉的情况已经知晓,且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另被告收到的行政起诉状亦能够清晰知晓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被告认为其收到的是信访材料,并未收到原告的投诉申请,显然是在推脱职责。

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一系列登记表、情况汇报、告知书等,均是一些程序性的文书,坐在家里就能打印制作出来的文书,且明显与事实不符,却没能提供其接到投诉举报后核查处理的相关证据,如测量、勘验情况记录笔录、现场施工照片、现场调查笔录、问话笔录等,以上这些才是能够证明被告依法履行自己职责的证据,而不是给予原告一份简单的不存在违章情况的“答复意见书”就说明自己在履行职责处理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对于原告依法举报不积极核查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作为,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拒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依法对第三人的违建部分进行拆除。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谢谢!

                     原告代理人:费文文律师

                        二0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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